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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刘鑫宏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卸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拟选举赵春来先生(简历附后)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1日临2024-042号、临2024-046号公告)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中审众环已连续多年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公开招标,公司拟聘任中勤万信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众环进行了事前沟通,中审众环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永新,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加入中勤万信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 IPO申报审计、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近三年复核了顾地科技、兴发集团、京山轻机、凯旺科技等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
●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2021一2035年)》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或“乙方”)拟与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或“甲方”)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或“本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市排水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与市水务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21年10月,沙湖污水处理厂停产,其收集处理的污水已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详见公司2013年8月21日、2014年1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临2013-033号、临2014一008号、临2021一038号公告)。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经市排水公司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拟签订《补充协议(二)》。
1、沙湖、北湖污水处理厂变更:自《补充协议(二)》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沙湖污水处理厂退出《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服务。沙湖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期起止日期为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其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结算至2021年10月9日。原由沙湖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污水现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北湖污水处理厂纳入乙方特许经营范围,具体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另行协商签订。
2、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定: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启动乙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待价格核定完成后,每三个自然年度为一核价周期,由甲方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格进行核定。乙方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生产运营成本信息。甲方将在每个核价周期末开展相关运营成本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核定、批准,甲方可参考最近一期执行的结算价格暂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待结算价格核定后,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已付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付服务费的差额,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6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
4、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且该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将对本项目收入形成不利影响且该等影响未纳入乙方定价考虑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
5、服务范围、质量和服务标准: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为:特许经营期内黄浦路、三金潭、二郎庙、北湖、落步嘴、南太子湖、黄家湖、汤逊湖、龙王咀等污水处理系统中纳入乙方资产名下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乙方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高效、稳定、安全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标准。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范围具体是《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2021一2035年)》明确的上述污水收集系统范围。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约定各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规模。
本次补充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资产权属及未来产能规模等内容;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定期核定及临时性调整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约定,有助于提升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的及时性、规范性,但由于下一周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核定工作暂未完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依据特许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增加了绩效考核及运营评价相关约定,有助于污水处理业务“按效付费”机制建立及实施,也促使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法规及协议约定切实提高运营管理质量及服务水平,更好维护股东权益;对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安排及移交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有利于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签订本协议,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与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2021年10月,沙湖污水处理厂停产,其收集处理的污水已由北湖污水处理厂承接处理(详见公司2013年8月21日、2014年1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临2013-033号、临2014一008号、临2021一038号公告)。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根据《武汉市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2021一2035年)》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经市排水公司与市水务局协商一致,拟签订《补充协议(二)》。(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1日临2024-043号公告)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认为:签订本协议,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素,理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机制,并明确了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最终处理规模。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聘任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及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公司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更好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公开选聘程序,公司拟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1日临2024-044号公告)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已召开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认为:赵春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赵春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上述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已召开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认为:龚碧芳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龚碧芳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同意提交上述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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