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安——比特币、以太币以及竞争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在虚拟货币案件的入口环节,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虽然法律对管辖权有规定,但在这类案件中,仍存在两个关键要点需要关注。其一,创造管辖地。例如,虚拟货币交易可能只有一个环节涉及本地当事人,而币商却在北上广等地,此时主要犯罪地的确定就容易引发争议,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一个与内地有小额交易的点,以此创造管辖地。遇到这种创造性管辖权的情况,我们应当及时提出管辖争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若管辖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案件有可能撤案。
在技术手段上,涉虚拟货币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借助技术手段来察觉交易行为。在涉虚拟货币跨境赌博案件中,侦查诱惑手段较为常见,一般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在法院判决中往往被视为不当处理,而机会提供型一般作为罪轻处理。此外,在技术手段的使用中,还存在鉴定回避的问题。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的网安部门既参与技术侦查,又进行电子数据提取,这显然构成回避情形。同时,技术手段的审批也需严格关注,按照规定,技术手段应在特定范围和情形下使用,且要注意审批时间与立案时间的对比,若在立案前采取技术手段,相关证据很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常存在形式不当的问题。通过电子数据证据辩护,极有可能使得重罪案件被改判轻罪甚至是无罪。以微信证据提取为例,常见的做法是将微信内容打印出来让当事人确认,但对于这种证据的属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电子数据,有人认为是书证,还有人认为是被告人供述的一部分。根据电子数据相关法规,电子数据的审查有明确规定,微信截图本身不属于电子数据,微信里面的内容才属于电子数据。此外,提取电子数据应采用规范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方式,而不是简单的打印确认。
在案件侦查中,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县公安局立案后,由市支队等其他力量进行侦查取证,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若要采取这种方式,至少应出具相关文书,如成立专案组的文件。此外,在扣押、封存、搜查等过程中,见证人缺失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法律规定来看,见证人签字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若缺失则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证据瑕疵,补充说明即可。但实践中要注意补充说明也有可能不合理。
取证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若案件可能判处 5 年以上刑期,却未查出相关录音录像,可质疑其程序违法。在电子数据中,手机作为关键证据,要注意 IMEI 号(手机串号)的登记,若扣押清单和查封清单上没有 IMEI 号,案件基本不成立。同时,手机查封时应在断网、断电状态下进行封存,否则容易出现证据问题。对于其他电子数据,如计算机数据,要注意其完整性和同一性。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电子数据提取后,从光盘存储变为硬盘存储,数据的同一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案件的认定。
13988888888